王二小入职深圳A公司,月工资4000元。2014年10月后公司未再支付王二小工资,王二小的社保缴费至2015年2月。
王二小主张2014年10月后公司派他到长沙开拓销售业务,根据销售业绩支付工资,但一直没有支付工资。
王二小于2015年9月5日起诉公司,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
1、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工资44000元;
2、2014年至2015年度年休假工资5885.06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8000元;
4、律师费4932.74元。
公司主张王二小2014年10月11日口头辞职,公司同意,王二小便离开了公司。
公司没有提交考勤记录,没有提交工资支付表,没有提交离职交接单,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公司认为王二小社保缴费至2015年2月系工作人员失误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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