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劳动合同法》修改后,众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务派遣的严格限制,开始探索通过业务外包方式替代劳务派遣。其中不乏换汤不换药的“假外包”行为。为了对“假外包、真派遣”行为按照规定进行规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因此,用人单位在采用“业务外包”模式时,需严格区分“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以规避“假外包,真派遣”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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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劳动合同法》修改后,众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务派遣的严格限制,开始探索通过业务外包方式替代劳务派遣。其中不乏换汤不换药的“假外包”行为。为了对“假外包、真派遣”行为按照规定进行规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因此,用人单位在采用“业务外包”模式时,需严格区分“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以规避“假外包,真派遣”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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