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4月,林某应聘至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林某工资为14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2000元/月。11月份,林某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单位与他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法,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转正后少600元,超期4个月,自己就少收入2400元。于是,他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发2400元工资的要求。遭到拒绝后,他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8000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他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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