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杨应聘北京一家咨询公司,双方于2014年9月12日协商一致。咨询公司分别于当日、9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小杨发送员工入职通知书,并确定以9月15日的入职通知书为准。
小杨收到入职通知书后立即电话回复公司人事经理,表明会去报到。9月16日,该咨询公司人事经理却以短信形式通知小杨取消了对其的录用。此时,小杨已和原工作单位达成了离职协议。据离职协议显示,小杨离职引起公司损失,公司决定扣除小杨1个季度的绩效工资16350元和1个月工资15000元。
小杨诉至法院,要求咨询公司赔偿其季度绩效工资以及1个月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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