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离职,为何判公司支付25万年终奖?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是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到底适用规章制度还是劳动合同?

员工提前离职,为何判公司支付25万年终奖?

张T于2013年9月23日进入A公司工作,担任A公司运营总监,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15日,年度总收入为税前人民币72万元。

劳动合同附件约定“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两年,28万元的年度最低奖金是被保证的”。

2014年10月29日,张T以小孩出生需照顾为由提出辞职,A公司同意,张T办理工作交接后于2014年11月28日离职。

2015年2月28日,张T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按比例支付2014年度奖金256666元。

2015年4月24日,仲裁委裁决对张T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T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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