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程序,即便解除事由合法,亦会因程序违法而无效。但是,在现实中有不少情况不是这么容易区分的。譬如,“事先”通知工会,若用人单位在仲裁裁决后、在向法院起诉前通知了工会,这算不算“事先”通知工会呢?这样的通知是否有效?
此外,如果工会不同意辞退某位员工,单位还能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没有建立工会的单位,若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仅征求了职工代表意见,这能等同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通知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