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接触的顾问单位中,大部分的餐饮企业、教育行业会采用非全日制工的方式达到节省企业用工成本的目的,对非全日制工制度的不熟悉,造成了以非全日制之名行全日制之实的情况。
一、时间规定要谨慎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张某入职甲公司,甲公司与张某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至13:00,每月劳务费700元。”
法院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约定,张某日工作时间为四个半小时,超出了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四小时规定,故甲公司主张张某为小时工的用工形式,依据不足,本院认定双方系全日制用工形式。
作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时间的表述为“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该约定并非为强制性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对于工作时间的要求十分严格,一但未按本条约定履行,将面临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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