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方某在一家私人木材厂工作,2014年3月不慎发生工伤,导致右手五指不同程度的受伤,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
由于工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企业须全额承担方某的工伤待遇。但企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企业的名义(盖有公章)给方某开具了欠条,约定2014年8月15日一次性付清。该日,方某拿着欠条找厂方要求兑现,却遭拒绝。厂长告诉他,现在的工厂已不是先前的工厂了,原工厂于2014年6月就转手到现在的工厂,其债权债务与他们无关。方某发现工厂的营业执照确实不是以前的名称。
方某一直在工厂上班,并不知情工厂已变更名称。这种情况,方某的工伤待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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