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8月8日,张某与F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其职务是F公司部门总经理,月薪税后50000元,年总收入=月薪×12+年度绩效考核年奖。
2015年4月15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7月10日,张某要求F公司支付公休日加班工资记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总额30余万元。
公司认为,张某月薪税后50000元,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不应再支付张某加班加点工资。
张某认为,F公司未办理任何审批登记的情况下,就随便确认其为高级管理人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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