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4年4月1日进入某公司担任经理职位,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李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4年9月1日,应公司要求,李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李某3个月的观察期,李某承诺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李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李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4年11月30日,该公司以李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李某离职。李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