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学生打工起争端
洋快餐违法用工风波显然在劳动法专业领域也引发了一场专业精神的讨论,是迎合媒体,还是尊重法律,值得思考。以下是笔者当时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1、在校学生不是95年公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学生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贾俊玲教授提出,309号文公布已经十多年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309号文是一个对《劳动法》进行全面解释的文件,劳动法至今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件,对其进行解释的文件,只要不与新的文件相抵触,依然是有效的。对于法律文件而言,主要不是看新旧,而是看是否有效力。贾俊玲教授认为,大学生如果到麦当劳去,1995年是为了勤工俭学,现在则是为了打工,“主要是通过打工能够增加自己的收入,所以勤工俭学和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生的打工已经不是完全一个领域的事了。”这种说法也是不妥的。是否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不是由学生自己的感受来决定的,而是由法律来做出规定,当着法律没有做出调整时,学生的感受是不能作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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