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员工被动离职的情形及程序,但经过作者对大量案件汇总分析发现,许多员工都符合被动离职的情形但都因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或证据缺失而导致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作者通过查询2008年-2016年天津地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据。发现在此期间有效案例共有89件,员工胜诉案件仅有49件,案件胜诉率约为55%。这89件案件中均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法院并未判决这89家企业全部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员工在离职操作程序及证据提供上出现了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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