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业绩突出获转股激励 产生分歧辞职却受刁难

本案虽系就未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而引发的双倍工资争议,但其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与股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业绩突出,李先生在公司不仅获得了较高的薪水和地位,几位公司股东还一致同意将一部分股份转让给他。此举,既想让李先生心甘情愿地为公司出力流汗,为公司留住人才,还能起到激励其他员工好好工作的作用。

可是,“好景”总是“不常在”。日子久了,李先生渐渐与其他股东产生了分歧,甚至不认同公司的整个经营理念。基于此,他提出了辞职。

其他股东一看留不住李先生了,就想方设法刁难他。一气之下,李先生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其他离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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