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风险防控

转为直接用工的过程中,用工单位需与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充分沟通、协商一致、互相配合,才能确保用工方式转变合法顺利完成。

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的风险防控

与业已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配套,备受关注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于“三性”岗位、派遣员工比例、同工同福利同社保、退回解雇等予以界定和限制。前述派遣新规将极大影响劳资关系,改变用工方式。面对严苛的派遣用工限制,用工单位必须采取应对举措:退回派遣员工、转为直接用工、转为业务外包等。然而,对于任何一种用工方式的转变,如果操作不当必将会引发新纠纷。

一、 转为直接用工的时点

1.非“三性”岗位上的派遣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规定, 2012年12月28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因此,2012年12月28日前已经订立合同的派遣用工,即使不符合“三性”,也可以“继续履行”;用工单位可以选择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再转为直接用工或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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