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台前幕后 第十章(续五)

在二审稿做出“收紧解雇条件的前提下,扩大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范围”的选择之后,笔者第三次公开发表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的文章。

注:董保华教授著作《劳动合同法的台前幕后》(原在CEW网站连载),自第十章第二节起移至HR730网站连载,敬请留意!

第十章 二审带来的变脸

(三)三谈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二审稿做出“收紧解雇条件的前提下,扩大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范围”的选择之后,笔者第三次公开发表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的文章。

二审稿中的规定,与当时一些青年学者的想法多少有些关联。有些学者建议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有些学者建议对有期限的劳动合同限定最长期限,且对续签劳动合同的次数进行限制[2] [3] [4]

这些建议的基本特征是在收紧解雇条件的思路上,扩大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思维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中具有很高的道德含量,因此在劳动合同立法中迅速赢得一些劳动法研究者的赞成。一审稿提出将事实劳动关系推定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迅速有学者表示赞成。[5]二审稿做出对有期限的劳动合同限定最长期限,且对续签劳动合同的次数进行限制的规定后,在此之前并无研究的常凯也迅速表示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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