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有专章对于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作出详细规定,从单位人事管理的角度,本人认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防治义务需要了解或掌握: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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