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专家称2%对纳税单位影响有限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日前表示,“地方教育附加”应纳入“费用”的范畴,而非额外征税。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日前表示,“地方教育附加”应纳入“费用”的范畴,而非额外征税。

事实上,北京此前的税收中一直有“教育费附加”,该税费从1986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征收率为3%。

张斌谈及两者区别时表示,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政府根据《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决定开征的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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