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内找第二份工作,还能要求原公司发工资吗?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不是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而是一种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于2015年3月5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2015年11月10日,李某在工作中砸伤右脚,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8级伤残。李某受伤后,公司给了李某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2016年5月,李某感觉身体很好了,便到附近找了份打扫卫生看大门的临时性工作,月工资150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按月发放,2016年7月后不再发放。李某到原公司询问原因,公司称其自5月开始从事第二职业,不应再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5至6月已发放的也应退回。李某于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发放7月份停工停留薪期工资,并继续发放至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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