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该多一些人情味吗?

一言以蔽之,“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工伤认定折射出法律法规的人文关怀缺失,僵硬的48小时之限有必要调整,修改传统的工伤认定标准不宜缓行。

工伤认定不该多一些人情味吗?

近日,一则“女子工作中晕倒后离世,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深圳打工的程女士上班时间猝死,在医生已经宣布其脑死亡的情况下,程女士的丈夫仍不肯放弃,坚持抢救。在抢救超过48小时后最终无果,该女子不幸离世。既然妻子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程女士丈夫这一请求却被深圳市人社局拒绝,理由是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程女士家属因此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而盐田区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所谓“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的确是现行法规的明确规定。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无论是地方性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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