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决定涨薪后食言 判赔16万元

因北京一石油公司决定给公司项目经理胡先生涨工资后食言,胡先生以公司拖欠工资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因北京一石油公司决定给公司项目经理胡先生涨工资后食言,胡先生以公司拖欠工资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企业具有在法律范围内的职工工资涨、降自主管理权,驳回胡先生诉求,胡先生提起上诉。2016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石油公司与胡先生的调薪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撤销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近16万元。

现年40多岁的胡先生,2010年7月与北京一石油公司签署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青海西宁项目的经理。

2014年3月,公司正式通知胡先生,将其工资由以前的每月11000元,调整为16000元,但并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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