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王某是A公司的员工,2003年11月20日入职,最近一份合同至2013年10月30日到期(2008年后只签过一次合同)。由于王某的专业技能无法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于是在2013年10月9日,公司找到王某,告知合同期满终止,并下发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王某当场签收。10月15日,王某因病住院。次日其家属将病假条送至公司。公司认为,王某已经在终止通知书上签字,且提交的病假条不符合公司规定(需三级甲等医院以上),所以对此不予理睬。王某则认为,自己的合同到10月30日才终止,自己目前仍是公司的员工,且自己提供的是正规医院的病假证明(尽管级别不够),相应的病假待遇应当享受,而自己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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