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员工还有“医疗期”吗?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的辞职,本身也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医疗期限制解除的规定和第四十五条法定顺延的规定。

辞职员工还有“医疗期”吗?
问:我公司有一名员工于2011年入职,2013年10月30日提交“辞职报告”,要求于2013年11月30日离职。11月5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该员工的离职请求,但未将书面决定送达员工本人。自11月13日起,该员工以“加班调休”、“未休年假”等事由申请休假,直至11月30日仍未前来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12月2日,公司突然收到其快递的一份“病假单”及“告知函”,称其现处于“病假状态”,享受“医疗期保护”,要求给予其病假待遇及医疗期保护。请问已辞职员工还能享受“医疗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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