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兼职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该如何处理?

高某于2012年6月到A高校继续教育学院任教,属性是教授全日制自考助学辅导班学生法学课程。招录时,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但A高校要求高某必须遵守该校任课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课堂教学,不能迟到、提前下课,也不得任意停课、调课,并应当在课外进行备课、批改作业、安排测验等工作。

2014年7月,高某发现A高校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遂提出辞职,要求A高校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A高校则认为其与高某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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