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原劳动合同?

如果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维持或提高原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最后一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东、江苏地区的司法实践也支持该观点。

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从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如果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维持或提高原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最后一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东、江苏地区的司法实践也支持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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