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途中是否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典型案例,仅供参考。

【案 情】

原告(上诉人):泰安市东山能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张娟某,系死者张某之女。

2010年4 月27 日,为完成原告公司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承揽的锅炉防磨喷涂施工工程,原告公司施工部经理指派公司职工张某一行四人乘坐人车从山东省泰安市出差至吉林省四平市。途中,张某突发疾病,经山东省交通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死亡。2010年11月12 日,被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张某死亡为视同工伤。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出差途中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职工出差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从单位到达工作现场必不可少的一个过程,出差途中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张某是在出差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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