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关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仲裁裁决动向,做好应对措施,不能因为降低养老保险等其他险种费用的支出而导致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申请人谭某系进城务工的农民工,2007 年10 月8 日入职广州市某建筑公司任电工,双方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书面约定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该公司为谭某先行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为其办理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2008 年5月18日,谭某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并要求单位为其缴纳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农民工,被申请人已按相关规定为其先行缴纳工伤保险,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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