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试用期,顾名思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试用期”的概念却让有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产生误解,有的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辞退;有的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可以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有的企业认为试用期时间长短可以随意设置、延长、甚至多次试用。
这些误区在企业用工中比比皆是,而这些行为一旦遭员工起诉,对用人单位来说多数会以败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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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试用期,顾名思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试用期”的概念却让有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产生误解,有的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辞退;有的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可以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有的企业认为试用期时间长短可以随意设置、延长、甚至多次试用。
这些误区在企业用工中比比皆是,而这些行为一旦遭员工起诉,对用人单位来说多数会以败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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