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四年,长沙市芙蓉区环卫工陈子桂的家属现在不知该怎么办了。
2012年5月,陈子桂在上班时间因心肌梗塞死亡,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沙市人社局”)不认定陈子桂为工伤,陈子桂家属不服,将长沙市人社局告上法庭。长沙中院先后三次判决撤销该决定,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长沙市人社局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认定——不是工伤。
6月22日,陈子桂的弟弟陈子毛告诉澎湃新闻,长沙市人社局2015年11月第四次认定陈子桂的死不属于工伤后,他们没有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再告也是同样的结果。”
这样的案例在长沙不止陈子桂案一例,2014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师王成猝死工伤认定案也陷入了相同的怪圈。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长沙人社局的做法体现了对司法权威的不尊重,但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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