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应当特殊对待,如对新入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的管理人员应当先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草拟完善,待其入职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入职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其入职之日。
案情简介
劳动者张某于2006 年入职用入单位任行政人事总经理, 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张某负责用入单位全部的劳动用工管理,包括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的管理、考勤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等内容。2008年底,张某向法定代表人递交年度工作报告,其中提及"当年度劳动合同签订率100%"。2009年2月,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双方发生争议,张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2 月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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