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新点点评(三)

2015年9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作者结合个人经验和理解,对《指引》的新点进行点评。

六十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情形存续期间不计算在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内:⑴不可抗力;⑵劳动者丧失意思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无法订立劳动合同;⑶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或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尚未结案;⑷因其他客观原因足以影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自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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