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公司每月按照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平均月工资的40%支付经济补偿,期限两年。两年内员工不得到与原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员工违约,除退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用,还要支付违约金,金额按员工向原公司辞职时年工资总额的5~10倍确定。”
类似这样的、原本针对企业高管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如今却成为很多企业新入职员工签约的“标配”。那么,竞业限制泛化现象的蔓延,能否使企业真正获益?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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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公司每月按照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平均月工资的40%支付经济补偿,期限两年。两年内员工不得到与原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员工违约,除退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用,还要支付违约金,金额按员工向原公司辞职时年工资总额的5~10倍确定。”
类似这样的、原本针对企业高管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如今却成为很多企业新入职员工签约的“标配”。那么,竞业限制泛化现象的蔓延,能否使企业真正获益?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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