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山东省某公司女职工赵某(公司未为其参保)生了二胎。赵某在休了98天产假后,公司就要求其上班。上班一个月后赵某提出,她是合法生育二胎,根据2016年1月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应增加60日奖励产假。她遂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产假工作期间的3倍工资,并要求继续休完剩下的一个月产假。遭拒绝后,她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该案的焦点主要有三:对此类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否有管辖权?赵某在休国家法定产假期间,地方性法规增加了奖励性产假,她是否可以据此延长产假?她在公司要求下提前上班,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3倍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