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11年11月,某在华跨国公司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将在中国内地雇用的研发业务部主管以下员工全部改为使用劳务派遣。2012年6月,研发工程师赵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同时与某劳务派遣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3年3月,张某在领取薪资时看到了自己的薪资明细,发现薪资明细里,没有以往每个季度末都支付的季度特别奖金,也没有看到补充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记录。
张某遂向跨国公司HR经理提出质疑,该HR 表示:张某系派遣公司员工,进入公司工作期间,其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加班费方面与同一职位的正式职工是完全一致,只是在奖金发放及福利享受方面有一些差异,但是发放奖金、给予福利等是法律外公司自主决定事务,况且季度特别奖金与绩效及工作岗位并不相关,所以公司的做法合法合理。后张某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跨国公司发放相应的季度特别奖金,并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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