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将满9年,遭到无情裁员,杨先生拒绝接受,于是双方来到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后因对仲裁不服,双方纷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戴尔公司以“业务调整、岗位撤销”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也未就变更劳动合同与员工进行协商,故戴尔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解除,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2000年9月,杨先生入职戴尔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3月30日,戴尔公司以“业务调整、岗位撤销”为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此后,戴尔公司屏蔽了杨先生的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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