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三期”中,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尤其是以严重违纪为由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解雇,需要十分注意,必须在解除证据的充足性、解除程序的完备性上做足功课。

女职工在“三期”中,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女职工在“三期”中,劳动合同除了因第四十条(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解除,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依照其他规定,仍然可以解除。比如依照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七条(员工辞职)、第三十八条(推定解雇)、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解雇),劳动合同均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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