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1日卢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卢某在某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门从事秩序维护及安保工作,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合同签订后,卢某按照合同约定在某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门工作,早上上班时间为早8点,下班时间不早于下午6点,在该期间原告每周休息1天,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已经由该物业公司发放。2014年4月20日,经卢某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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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11日卢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卢某在某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门从事秩序维护及安保工作,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合同签订后,卢某按照合同约定在某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门工作,早上上班时间为早8点,下班时间不早于下午6点,在该期间原告每周休息1天,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已经由该物业公司发放。2014年4月20日,经卢某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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