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管理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施行后,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成为了每一个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施行后,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成为了每一个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在对员工的年休假进行管理时,一方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员工应有的待遇,同时也应立足于企业的发展,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体

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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