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09年10月26日,沈某到石家庄某酒店工作。沈某在该酒店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为2000元。2013年2月18日,沈某提出辞职。2013年4月,沈某向石家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酒店支付2009年10月26日至2013年2月18日的加班工资。具体计算如下:每周周六加班一天,工作时间是从早8点到下午4点,中午不休息,每年加班52天,共加班170天,以沈某年薪24000元除以年工作日250天得出日工资为96元,休息日加班支付双倍工资,由此得出加班工资总额为32640元。酒店主张:酒店一贯实行的就是做六休一,每周工作6天,所以周六是正常的工作时间,且每天中午11:30-12:30是午餐时间(惯例,没有制度约定),所以每周仅7个小时的加班工资未支付,所以沈某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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