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财务人员马某因考上公务员而从单位辞职,但离职后的马某没过多久便将老东家诉至法院,索要当年的年终奖。单位认为马某离职后双方已无任何经济和劳动关系,因此不同意支付。日前,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离职员工索年终奖
2010年,马某进入某建筑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4年,马某个人参加了公务员考试,并通过面试,成功考上公务员。随后,马某向原单位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同意后,双方于2014年12月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双方自2014年12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马某支付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费用,包括马某在公司的劳动报酬及福利费用。
而就在协议签订后不久,马某将老东家起诉至法院,认为按照原单位的薪酬管理规定及员工绩效考核管理规定,员工应当享受并领取年终奖。马某称,自己在职期间均按年领取了年终奖,而鉴于自己是年末离职,公司理应向其支付2014年度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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