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原则上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但是,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绩效奖金、业绩提成、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基于实际出勤及业绩才产生的待遇,可以不发放,因为这些待遇的不予发放不是因为女职工处于“三期”,而是因为其没有实际出勤或没有实际产生业绩,没有发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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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原则上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但是,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绩效奖金、业绩提成、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基于实际出勤及业绩才产生的待遇,可以不发放,因为这些待遇的不予发放不是因为女职工处于“三期”,而是因为其没有实际出勤或没有实际产生业绩,没有发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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