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用人单位能否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9年2月1日,经工商局批准,B公司正式成立。曹某被该企业聘用为部门经理,双方于2月15日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曹某的年薪为3.6万元。鉴于企业在创业阶段,经营艰难,故企业以高工资一并涵盖国家规定的各类补助、住房基金、养老保险费、交通补助、工作午餐补助等。职工自行办理商业养老保险,企业不再负担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费用。曹某对此未表示异议。1999年7月15日,曹某提前一个月向B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8月15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事后,曹某得知还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遂向B公司人事部询问。人事部经理称,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工资已包含了养老保险费,由曹某自己负责办理商业养老保险,企业不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故曹某的要求不合理。曹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B公司按规定补缴6个月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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