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终于起草了生育保险条例,准备按国家规定来调整产假待遇政策。
早在1994年,劳动部就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可深圳偏偏不执行,一方面通过医疗保险收生育保险的费用,另一方面却不发放任何生育津贴,继续让企业承担员工的产假工资。《社会保险法》再次强调: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这下深圳再也躲不过去了,只好起草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社保部门发放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不是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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