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证明公司高管严重违纪解雇案

电子邮件证明力的确认可以说是个系统工程,既需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网络使用及监控规则,相关电子邮件还需公证,电子邮件证据相互之间或与其他证据之间还需形成证据链。

电子邮件证明公司高管严重违纪解雇案

案情简介:

2010 年 9 月某外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沈某担任市场总监,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年薪数十万元。2012 年 3 月,公司以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在职竞业禁止的规定,员工在任职期间为第三方服务的不当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雇"之规定而将其解雇。在劳动仲裁及诉讼中,公司提供的证据中除了《劳动合同》外,其他证据,如《员工手册》、《员工行为准则》、关于沈某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宣传推广第三方公司业务,沈某带领的团队到第三方公司出差的差旅费报销申请,为第三方公司商务合同委托律师审核等大量证据都是电子邮件正文及邮件附件的形式。为此,公司先后提交了五份公证书,文件内容多达四百页。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所有对因特网的访问均会在日志文件上留有记录,将是公司稽核审查的内容之一,且仅应用于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所有访问或信息披露都视为不包含员工的私人信息或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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