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其产生的不同原因进行区别处理。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其产生的不同原因进行区别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原因;二是非用人单位原因;三是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四是无效劳动合同。

案例1:张某2008年3月13日进入A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3月15日张某在休息日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008年5月张某伤愈上班,A公司与张某补签了劳动合同。

案例2:王某2008年4月10日进入B公司工作,王某听说如果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两倍工资,因此在B公司多次要求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王某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案例3:2008年9月1日孙某与C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孙某继续在C公司工作,C公司书面通知孙某续订劳动合同,孙某一直未给予答复。

对于上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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