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上海一餐饮管理公司,为了控制其社会保险费等人力成本,于2012年4月给其部分员工发了份新的劳动合同。新合同中注明:员工通过甲方上海迪亚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被派遣到上海山间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公司通过这个方式,将部分员工通过迪亚东莞分公司派遣到上海山间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这样一来,公司就可以为员工在东莞缴纳社会保险费了。员工对此提出质疑。面对员工的质疑,公司人事方面的回复是,办理东莞社保是为外地员工今后回家乡享受社保方便考虑。这样的解释明显不能打消上海员工的质疑,于是双方就此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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