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偷吃一只“青岛大虾”能否开除?

如果服务生上菜时偷吃了青岛大虾一枚,公司能以严重违纪开除吗?

近日看到周斌老师写的《论违纪认定中的“揩油”与偷盗的区别》一文,颇受启发。近年来因为顺手牵羊“偷拿”或“偷吃”东西导致解雇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有拿草纸的、有吃荔枝的、有吃剩饭的,不一而足。这让我不禁想到最近大热的“青岛大虾”,如果服务生上菜时嘴馋偷吃了盘中的一只“青岛大虾”,用人单位能否开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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