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上诉不加重”原则的适用

实践中,对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是可以重新提交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可能跟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一致,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新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裁判。

劳动争议案件中“上诉不加重”原则的适用

案情简介

张某系北京某大型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该公司工作近5年。2012年8月,公司以严重过错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5000元、加班工资333040元、拖欠的年终奖金80000元及拖欠年终奖金的25%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其他经济损失50000元。2013年1月,仲裁委作出裁决,裁令:1.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0000元;2.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年终奖金80000元及拖欠年终奖金的25%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3.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张某不服,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未起诉。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0000元;2.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年终奖金80000元;3.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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