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就业证的涉外劳动合同效力认定

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属于一种行政许可,那么在未取得就业证前,外国劳动者的身份、能力、资格等未经劳动行政部门的确认与批准,也就不具有我国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未办理就业证的涉外劳动合同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Mark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Mark系意大利公民,于2009年12月8日被某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器械公司)任命为总经理。2009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2010年6月11日,Mark收到医疗器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停止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2010年6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了Mark的《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11日。2010年7月8日,Mark申请劳动仲裁。同年7月9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的争议不属于该会的审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Mark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因其拒绝医疗器械公司降低工资标准的决定,医疗器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医疗器械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相应工资。医疗器械公司辩称,Mark因工作能力缺陷无法胜任总经理职务,而Mark作为总经理未及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致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根据合同之约定,医疗器械公司于试用期内得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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