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Doris, 英国人。
被告:某证券公司。
2006年5月,原告进入某证券公司工作。2006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两年,从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4日。2007年7月15日至2008年2月3日,原告因患疾病,向被告提出请假申请,被告予以准许。
2008年5月5日,原告的就业证有效期期满,双方均未再办理就业证的延期手续。2008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休假说明及假后上班申请”。被告经研究,同意原告重新入职,享受副总待遇。2008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12月9日。2009年12月9日,被告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向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原告于当日签收该通知。
原告反映,2008年底,被告与原告谈话,将原告工资调至副总经理最高档次,同时保证通过派发年终奖金,税后年收入可达人民币40万元,并要求原告重新签订合同。原告基于信任接受了被告的要求,但被告未按承诺支付年终奖金及相关费用,双方为此产生劳动争议,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按副总经理标准支付2008年度年终奖差额;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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