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延迟办理退工手续致员工未被新单位录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肖某认为,某广告公司的做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广告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按照10000元月工资标准赔偿因延迟退工给其造成的损失。

公司延迟办理退工手续致员工未被新单位录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1日肖某进入某广告公司从事策划工作,月薪6000元,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日,肖某获知同行某知名广告公司正在招聘,于是前往面试并成功。随后,肖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某广告公司提出辞职。30天期满后,肖某办理了工作交接离开了某广告公司到新公司报道,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月薪为10000元。但新公司的录用条件之一是必须提供原单位的退工单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公司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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